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
闽价服〔2007〕111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在我省生产和销售附表一、二所列的品种剂型,国家和我省已正式公布剂型规格的,暂按已正式公布的价格执行;尚未公布的剂型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在我局未正式公布价格前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