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卫〔2009〕265号)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9〕58号)规定,依法需要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针对有效期至2009年10月31日的村级医疗机构,我局统一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交材料
(一)村级医疗机构申报有效期延续的应提交: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点击http://www.fdyj.org/Manual/Default.aspx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村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4、村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
4、村级医疗机构有效期内业务总结。
(二)有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的村级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点击http://www.fdyj.org/Manual/Default.aspx下载);;
2、申请变更登记报告(含变更的理由、依据等);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新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变更注册资金的应提交资信证明(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万元);
6、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新执业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建筑平面图。
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二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空白处注写“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申请日期,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二、依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各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延续的村级医疗机构进行初审(资料审查及现场考核),初审合格后开具验收合格证明,对符合要求的将材料与汇总表(汇总表为书面版、电子版,Email-fdwsjlyy@163.com)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局医政股。我局将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实地抽查部分医疗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村级医疗机构予以同意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重新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我局不准予延续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继续执业,需要重新执业的,应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重新申请设置。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村级医疗机构有效期延续工作,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农村卫协分会具体负责,积极落实,认真做好村级医疗机构有效期延续工作,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机构安全医疗管理,规范村级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村级医疗机构和人事档案制度,为农村居民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附件:1、福鼎市申请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村级医疗机构汇总表
2、医疗机构现场考察、考核表
福鼎市卫生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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