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山前卫生管理站,龙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科学、合理使用,保证正常医疗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宁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公室,药学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要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要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管理
各医疗机构必须坚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医疗机构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进出专库(柜)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要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各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落实各岗位人员职责。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和灭火器。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周转库(柜)的,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周转库(柜)应当配备保险柜或铁皮柜、铁皮抽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认真核对空安瓿或者废贴批号与原发药品批号是否相同,同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案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四、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合理的用药计划,凭宁德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印鉴卡》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转帐支付。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也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各医疗机构要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可以适当放宽到执业助理医师。市医院、市中医院可以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的必须由市卫生局组织进行。执业医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由所在医疗机构审核、授予,并报市卫生局和宁德市卫生局备案。执业医师应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各医疗机构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机构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照《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2007]82号)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附件: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出库记录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册(专用卡)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册(病区、手术室)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日耗统计表
6、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回收记录(专用卡)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回收记录(病区、手术室)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销毁记录
9、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
10、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年度报表
福鼎市卫生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