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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fdyj.org 更新:2009-03-26 11:16:00 作者: 来源:闽东医界 点击数:1018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山前卫生管理站,龙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我省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仍按2008年工作流程要求,实行网上报名,为做好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执业医师
1.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 2009年8月31前毕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经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 2006年8月31前取得同类别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2007年底前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 2003年8月31前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2004年底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再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6. 2006年9月1以后入学,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的本科学历人员(七年制除外),只能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7.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2000年经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助理执业医师
1.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 2002年10月31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
3. 2002年10月31前,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入学注册的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
4. 2001年9月1后至2006年8月31前入学的,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中医专业的毕业生,可以报考中医类别;2006年9月1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报考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9月1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的专科学历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助理执业医师。
6.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7. 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8.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允许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9.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现场审核或现场补报时间:2009年3月30日—4月10日
三、考生现场报名应提交的材料
考生现场报名需要提交审核的报名材料,归纳如下,按顺序整理,装入各自档案袋内,档案袋外请注明考生姓名、单位、报考类别级别及联系电话。各考生上缴的材料中如系复印件,考生应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与日期,并加盖试用期所在机构的公章。
1.从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并由考生签字确认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现场提交制证所需的相片2张(相片要求:与上传相片一致的小二寸黑白相片2张),相片请粘贴在其中一份“报名申请表”下方;
3.身份证(军官或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往来大陆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份,试用机构是医疗机构的需要提交试用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每个试用单位提供一份即可。(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或中医确有专长人员如果试用机构不在医疗机构,则无需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本科毕业生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网上查询结果证明(不含其他网站)一份;2001年以前的省外大专、本科毕业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报告一份;
7.省外中专毕业应提供上述1-5项材料外,还应补充:
①本省户籍的考生应提供本省、设区市教育部门验印的招生名单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外省户籍的考生应提供考生户籍所在地省、设区市教育部门验印的招生名单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自考学历的考生提供毕业生情况登记表等有效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各一份;
8.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应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9.在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个体开业医,应提供《个体开业医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或存根一份。
10.其他材料:
①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考生第三次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②今年报考医师资格的收费标准尚未确定,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四、试用期合格证明
1. 试用期合格证明,应由本人试用单位提供,并与报考人员所取得医学专业相一致;试用期合格证明当年有效。一年内不在同一医疗机构的,由试用机构分别提供。试用机构在采供血机构的,由该机构提供。
2.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 医疗机构为报名考生出具虚假证明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报考医师资格根据卫医发〔2006〕第125号文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1.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 基础医学、法医、护理、辅助医疗、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 医学专业毕业,但毕业证书注明非医学方向,或学位证书是非医学的;
4. 持医学教育《专业证书》和《学业证书》的;
5.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合格证明的;
6. 军队允许对外服务医疗机构内的非现役军人持非所在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的;
7. 1999年1 月1 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8. 2002年10月31后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
9. 2001年9月1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
10.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
11. 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经成人教育取得临床专业医学学历的,不能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12. 持假学历证明的,不予报考,并将其身份证号码报考区,由考区汇总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列入黑名单。
六、本次考试报名时间非常紧迫,为保证执业医师考试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汇总本单位人员并根据文件要求初审后统一到福鼎市医政与中医股现场报名,如有不解之处,各单位应及时向我局医政与中医股咨询。
附件:
1、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2、上传照片规格要求
 
福鼎市卫生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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