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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fdyj.org 更新:2009-02-09 14:58:00 作者: 来源:闽东医界 点击数:450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医[2007]82)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现将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提高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认识《处方管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做好《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培训范围要覆盖到辖区内每一位医师和药学人员,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健全组织。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专业组织和管理制度。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由医疗、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要重视和发挥药事管理专业组织的作用,加强指导机构内医务人员正确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3、认真执行。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将《处方管理办法》与目前正在进行药品招标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在药品确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4、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级医疗机构也应定期机构内医务人员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不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或调剂处方的医务人员,要按相关要求予以相应的处罚。

5、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厅制定了我省统一的处方格式,请各级医疗机构尽快按照此格式更新处方笺,并于200751起正式使用。各地在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使用新处方笺工作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1.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统一处方格式的说明。

          2.处方式样()

 

 

 

二○○七年四月十二

 

 附件1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统一处方格式的说明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普通、急诊、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等5种处方笺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新处方使用做出一下说明:

1.新处方笺于200751起正式使用。原处方使用到2007430止。

2.各地必须按照我厅规定的格式印刷,除医疗机构名称外,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其中普通处方使用白纸黑字印刷,急诊处方使用淡黄纸黑字印刷,儿科处方使用淡绿纸黑字印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淡红纸黑字印刷,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纸红字印刷。新处方式样已经在省卫生厅网站(www.fjphb.gov.cn)公布,各单位可直接下载。

3.儿科急诊使用儿科处方笺并由医疗机构在儿科处方笺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急诊”印章。

4.处方为大32开纸张,长20.3厘米,宽14厘米。

5.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签署全名,是否另加盖专用章由各医疗机构决定。

6.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医师在处方底端空白处注明有效期限并再次签名,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应在病历中予以说明。

7.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8.选择填写的内容如“病历号(门诊/住院)”、“性别”、“费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内打“”。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应按规程操作,处方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药剂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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