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10月25日发布《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分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等四类标识使用。
通知指出,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机构的标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将卫生监督徽标作为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标识。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识。
链接>>>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卫办发〔201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