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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印发

fdyj.org 更新:2010-11-16 14:49:00 作者: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股 来源:闽东医界 点击数:917

近日,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建设或整改。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市卫生局不予登记和校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12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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