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局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建设或整改。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市卫生局不予登记和校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