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建设,6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意见》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等方面,着力加强、完善乡镇卫生院软硬件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实施分类管理与指导。
根据乡镇常住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等因素,在原有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基础上,将乡镇卫生院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和指导。
甲类卫生院是指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或现有床位在100张以上且床位使用率在70%以上的卫生院;乙类卫生院是指中心卫生院或现有床位数在15张以上且使用率在70%以上、年门诊人次在1万人次以上的一般卫生院;丙类卫生院是甲、乙两类以外的一般卫生院,主要分布在山区,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适当开展一般医疗服务。对于不同类别卫生院,实行不同的建设标准、不同的人员编制和配备比例。县(市)城区所在地的城关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卫生院卫技人员应占本院人员总数的90%以上。
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在原有的预防保健组基础上组建公共卫生科,做好疾病控制、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强化公共卫生职责。
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制定《乡镇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推广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技术。对财政全额核拨的卫生院,试行取消药品加价,推行药品“零差率”改革。建立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扩大远程医疗覆盖范围,2009年先覆盖到中心卫生院,再逐步覆盖到一般卫生院。
加大投入,加强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
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实施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使全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完成卫生院D级危房拆除或重建。2009年至2010年重点建设未达到标准的甲类卫生院和部分乙类、丙类卫生院。所需资金以省级为主筹措。
健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调配和交流;二是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聘任,报宣传部或组织部备案;三是严格准入条件,凡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核。
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丙类卫生院和山区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他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财政全额核拨,省级财政对困难的县(市、区)予以财力补助;二是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卫生院所有编制内人员均要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具体形式由各地政府确定;三是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政府要为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医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同时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卫生院人员住房问题,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5年以上且在县乡没有住房的,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四是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到2012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力争达到按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6元的水平。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卫生院人员素质。
一是乡镇卫生院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的编外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可通过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予以入编聘用。
二是将“学费代偿制”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山区乡镇卫生院,对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医学院校本科生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的补助。实施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定向培养制度。
三是建立卫技人员工资补助制度。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人均36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技人员补助标准70%给予补助。
四是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定点帮扶乡镇卫生院的制度,2009年起每年安排500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继续落实农村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必须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五是加强岗位管理,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疗人员中要有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