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省卫生厅日前制定印发了《福建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规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该细则规定,乡村医生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70%,重点考核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考核占20%,考核内容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占10%。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将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
该细则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考核年度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不服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故意泄漏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进行执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