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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要建到县

fdyj.org 更新:2009-08-27 14:40:00 作者: 来源:闽东医界 点击数:560

福建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和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规定,要求各市、县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建立并正式运行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市、县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常经费及人民调解员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据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预防纠纷发生。

  该省提出,各市、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医患纠纷(含省、市级医疗机构)。其中,市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本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为主,还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省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县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为主,还负责调解设在本辖区内市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该省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市、县所在地选择适当地点,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配备基本办公设施,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调解流程及调委会组成人员等内容。市、县两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和发放程序,由当地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商定,经费保障标准应随当地财力增长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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