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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提出全面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fdyj.org 更新:2009-07-02 10:48:00 作者: 来源:闽东医界 点击数:364

    近日,福建省决定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运用人民调解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医患纠纷,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省社会治安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近日就此联合发出通知,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任务与基本原则、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与建设标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与机制和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该调解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疗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通知要求,县(市、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医患纠纷(含省、设区市级医疗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向社会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建的法学、医学专家库专家作为医患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

    通知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分为受理(患者或家属和医疗机构均可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指定调解主持人(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或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准备、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5个步骤。通知要求建立调解工作机制,各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与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联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省卫生厅和司法厅共同指导全省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各级综治办、卫生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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