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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生儿参合医疗补偿规定

fdyj.org 更新:2009-06-27 17:26:00 作者: 来源:闽东医界 点击数:312

自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开展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省卫生厅近日就此出台规定,对新生儿相关医疗及补偿进行了界定。

    我省日前出台的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作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的举措之一。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时治疗新生儿、婴儿期疾病,省卫生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新生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补偿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新生儿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在新农合保障年度内,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婴儿在今年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追溯补偿。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数量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再安排相应补助资金。

    通知明确规定,办理新生儿、婴儿住院费用补偿时,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有效的亲缘关系证明以及代办者身份证明。对于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其与父母的亲缘关系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对于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婴儿,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确认亲缘关系的依据。

    我省还规定,住院分娩期间的新生儿应单独建立病历,以便于母亲和新生儿住院费用的统计。目前正在使用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可以增补新生儿、婴儿为参合对象,但在当年保障年度内只能以“××子或女”作为姓名记录,其住院费用补偿只能以此名字与母亲发生的住院费用合并补偿;进入第二年保障年度,以婴儿姓名为参合对象记录。本通知下发前采取新生儿缴纳(或预缴)个人参合费用做法的地区可继续执行原有规定,最迟2010年应与全省新生儿参合及补偿政策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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