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二、审批主体:福鼎市卫生局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并在有效期内。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第八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被许可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登记机关不准予延续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执业,需要重新执业的,应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重新申请设置。
五、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六、审批条件:符合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卫生部关于印发《诊 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的相关标准(医政发〔2010〕75号)
七、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点击下载); (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3、从业人员花名册(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盖章 ) ;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资格、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
5、诊所、村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应提交所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执业证书复印件(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6、有效期内业务总结(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
7、所提交材料需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人)应在空白处注写“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提供日期,并盖章。
八、办理程序:受理 → 科室审核 →领导审批 → 核发
现场勘查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有无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