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申请停业或注销登记
二、审批主体:福鼎市卫生局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并在有效期内。
四、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
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3、《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注销登记。
五、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六、审批条件:医疗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应缴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七、申报材料:
1、停业报告(暂时停业或部分停业的医疗机构提供,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盖章)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暂时停业或部分停业不需提供,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印章。
4、所提交材料需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人)应在空白处注写“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提供日期,并盖章。
八、办理程序:受理 → 科室审核 →领导审批 → 核发
现场勘查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有无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