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二、审批主体:福鼎市卫生局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
四、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六、审批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七、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2、申请变更登记报告(含变更的理由、依据等)(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盖章 );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4、变更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职证
明、身份证明,医务人员还应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5、变更注册资金的还应提交资信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6、变更诊疗科目的还应提交:(1)新设诊疗科目相关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复印件;(2)新设诊疗科目基本设备清单《医疗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科室设置情况表、科室设置平面图、相关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7、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新执业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证明、建筑平面
图、方位图、消防环保验收合格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8、变更牙椅的还应提交:(1)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及相关人员身份、资格、执
业证书复印件;(2)科室设置图(应注明科室建筑面积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3)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清单及新增牙椅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9、所提交材料需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人)应在空白处注写“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提供日期,并盖章。
八、办理程序:受理 → 科室审核 →领导审批 → 核发
现场勘查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有无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