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审批主体:福鼎市卫生局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的医疗机构。
四、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六、审批条件: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防、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考核合格。
七、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自查报告(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点击下载,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填写);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4、《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纸质原件,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纸质原件,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8、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及医疗机构现有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9、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图(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10、《医疗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11、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盖章 ,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须提供)
1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1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4、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6、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7、所提交材料需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人)应在空白处注写“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提供日期,并盖章。
八、办理程序:受理 → 科室审核 →领导审批 → 核发
现场勘查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有无年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其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