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提交材料告知书
医疗机构建设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点击下载);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复印件;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及医疗机构现有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图;
12、《医疗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13、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须提供)
注:所提交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