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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fdyj.org 更新:2009-03-11 08:47:00 作者: 来源:闽东医界 点击数:741

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审批主体:福鼎市卫生局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申请设置从事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2)、(3)、(4)、(5)、(6)项情况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申报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2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纸质原件,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3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点击下载);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4、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资格、执业、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审核原件);

5科室设置、设备配置及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数量情况表(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6、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7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9、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书(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0、申请设置医院的还应提交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的相关材料(纸质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盖章)

11、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的,还应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纸质复印件 ,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2所提交材料需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人)应在空白处注写“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提供日期,并盖章(签名)。

八、办理程序:受理 → 科室审核 →领导审批 → 核发  
              
现场勘查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有无年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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