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审批主体:福鼎市卫生局
三、审批对象:辖区内申请设置从事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不含设床位的专科医疗机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审批方式: 单独审批
六、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2)、(3)、(4)、(5)、(6)项情况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申报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纸质原件,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3、《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点击下载);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4、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资格、执业、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审核原件);
5、科室设置、设备配置及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数量情况表(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6、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9、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还应提交合伙协议书(纸质原件,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0、申请设置医院的还应提交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的相关材料(纸质复印件,申请单位(人)出具盖章);
11、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的,还应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纸质复印件 , 申请单位(人)出具 盖章)
12、所提交材料需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两份,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人)应在空白处注写“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提供日期,并盖章(签名)。
八、办理程序:受理 → 科室审核 →领导审批 → 核发
现场勘查
九、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一、有无年检:无